学习体悟丨怀着敬和畏学党纪

来源 :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4-04-26 15:00:13 | 【 打印正文 】


编者按: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4月26日起,“清风雨林”微信公众号开设“学习体悟”专栏,刊发党员干部党纪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引导全州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怀着敬和畏学党纪

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

岩温扁

党纪是规范党员言行的标尺,心中标尺不清、刻度不明,行动就难以得到校准。现实中,很多党员干部出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纪法意识淡漠、缺乏对纪法的敬畏,胆大妄为。有的是对纪法误读误解,把纪法看作是阻碍自己行使权力的障碍,选择性地遵守,甚至尝试逃避纪法的约束。有的是对自我缺乏约束,面临各种诱惑时,或无视纪法恣意妄为,或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是对责任轻视忽视,缺乏对工作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在急难险重面前,踟蹰不前,逃避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肩负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通过参加读书班学习,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进一步加深了对党的“六项纪律”以及纪法衔接的全面理解,更加深刻体悟《条例》规定背后的精神和考量,做到知“势”、知“忧”、知“时”、知“止”,切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转化为行动自觉。通过学习《条例》,认真听专题辅导和集中学习,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一方面,在学习中认真抠每一条,纠正了认识的一些误区。之前理解“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但按照新修订《条例》第81条,规定该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第63条,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两个行为都具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特点,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往往是因为组织观念不强、不与组织交心,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往往是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对抗性较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两个条款一起学习,前后贯通,才能了解得更准确、更深刻。另一方面,进一步理解了执纪量纪原则。比如第158条,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等。这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必须把2003年、2015年、2018年、2023年“四个版本”《条例》贯通起来,这个对监督执纪工作至关重要,如果理解不到位就会造成执纪量纪出现偏差。

纪检监察干部是手握管党治党纪律“戒尺”的“治吏之吏”,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党员,必须全面完整准确掌握党规党纪,精准把握运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规定,在体悟学用结合中增强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自觉,时刻对标对表,做一名遵规守纪的合格党员。

一是要学出忠诚。要在学习中强化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站位,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新修订《条例》对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刚性的要求,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在定性上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作为党员干部对党纪的这些重要要求必须清清楚楚,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主动在政治上坚定立场,在思想上划清红线,在行动上明确界限。

二是要学出敬畏。“敬”是让人有所为,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畏”是让人有所不为,提醒自己不该做什么。要在学习中明方向知进退。《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要在学习中受警醒“出出汗”。严防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是遵守党纪到位的片面认识,严防工作惯例或工作经验造成的违纪现象,严防把工作程序不到位简单当成是工作不规范而没有违纪的错误认识。判断领悟党纪不仅仅是一把“戒尺”,也是对干事创业的有效“保护”。

三是要学出担当。严于律己是最大的底气,严负其责是使命担当,严管所辖是职责任务。作为领导干部要突出以上率下,突出教育引导,在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的同时,大力宣传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体悟组织刀刃向内的决心意志和严管厚爱的良苦用心。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者,不仅要惩治,更要施治。《条例》第19条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等。在第5条中明确“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第5条、第19条内容前后呼应,树立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的导向,切实把从严管理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大力宣传阐释“有一种关爱叫监督、有一种爱护叫提醒、有一种激励叫批评”的理念,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动全州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